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商铺租赁之转租问题、装修的问题、招商问题及配合义务等相关问题探析 在采用租赁合同转让的方式时,最好最简易的办法是在原租赁合同后面进行说明和补充,这样才能保持前后合同内容的一致。每个商家接手商铺后,通常要进行一番装修再开业;有的加盟、代理、连锁商家还要讲求装修风格统一性。但是,具体承租的商铺不一定能满足这一要求,因为商铺的装修不能破坏主体结构。有些新开设商场或市场,为了吸引商家,在对外宣传中往往明示或暗示不久的将来该地区将建成拥有完善的配套、良好的人气的商圈,并给商家种种口头承诺。但是,事实往往让承租的商家不能如愿,甚至血本无归。
农村房屋产权转移给他人的,对宅基地道德补偿金归谁所有?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第一部分应支付给该村的村民委员会。而拆迁单位与孙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所涉及的项目都包含在地上物补偿款内。由此也说明区位补偿金是对房屋的补偿,而不是对土地的补偿,拆迁人也不可能支付两笔土地补偿款。即便把区位补偿金视为对宅基地的补偿,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分析,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孙某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应随之转移给孙某,而对孙某房屋所进行的拆迁补偿均应归孙某所有。
房地产律师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情况千差万别,一味的去适用双倍赔偿或不适用双倍赔偿都可能在具体案件当中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适用。实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定意图,那么我们就应该适用双倍赔偿;如果造成的损失不是很大,那么就只是按实际的损失来陪。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般的欺诈行为全部不适用《消法》的上双倍赔偿,则很难在不同的欺诈情况下(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般欺诈和《解释》规定的严重的几种欺诈)保证赔付比例的公平。
房屋买卖合同中房贷新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人”,购房者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开发商返还定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以上分析,在国家调控房价的大趋势下,笔者建议在今后的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应该明确具体地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取得贷款,本合同自动解除,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买房人索要所购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缴费票据及相关文件等资料,是日后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重要依据,若购房后疏于索要上述资料,可能会给买房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买房人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所购房屋的水、电、汽、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相关集资费有无拖欠,房屋的维修基金怎样处理。同时买房人应该调查清楚:预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房屋内的装饰物及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物、家具是否一并转让等,这些都关系到买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在购房合同中要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切实保护好自身利益。
房屋买卖过程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或者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在中介机构的建议下,故意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合同(阳合同)中做低房款(简称“名义房款”),而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阴合同,约定由买方将实际房款与名义房款之间的差额以其他名义支付给卖方,如果装修费,基础设施费等等。
解决商品房销售面积差异纠纷的建议 虽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能免去购房者对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之苦,但无法保证购房者对这部分面积享有的权利免遭侵害,因此,决不能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看作是万能的。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发展商肆意操纵共有建筑面积的情况,必须更加重视共有建筑面积的面积差异情形,把共有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方法详细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价格结算房价款。或者进一步规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发生不等比增长或反向变化时,由购房者选择是以建筑面积还是以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结算房价款。
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其差异处理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商品房面积的测绘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而进行精确测绘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各部分面积都有统一和确定的名称。可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却对某些同一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表述,当中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就是对“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不一称谓。不同的计价方式会对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的结果产生不同的直接影响。多种计价方式并行虽然丰富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但也使房屋面积差异纠纷的处理变得复杂起来。
商品房销售面积差异产生的原因 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大多没有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商品房面积实施测绘,或者虽有测绘但测绘面积未经房管部门的审核确认。因此,排除测绘单位的技术原因后,商品房销售面积差异往往来源于开发商的自身行为,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设计进行了变更。有的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不仅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甚至重复计算共有面积,人为地增大分摊系数。
购房合同中未就房屋及其庭院的采光条件做特别约定,购房者能否据此提出退房要求 王某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不仅对楼间距做出约定,同时还约定前幢楼的楼高不得超出一定高度或者约定开发商应保证前幢楼建成后不得给自己庭院的采光造成任何影响,否则,自己有权退房,那么,不难推断,王某将毫无疑问地取得胜诉的结局了。然而,由于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未对采光条件做出明确约定,开发商也没有改变原规划、设计,而且前后楼之间的楼间距也完全符合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王某的退房请求既无法定的退房理由,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房情形,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