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房屋出租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北京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切实保障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请您履行好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是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向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为房屋配备必要的防盗门窗、锁具等治安防范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不得以租赁住房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四是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房安全、人安居”是我们共同的目标,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履行好合法合规出租房屋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平安社区、平安北京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