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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24-02-18 点击:32次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管辖法院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 第六巡回法庭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
    日期:2024-02-08 点击:29次

    第六巡回法庭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合理情形外,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再对外委托鉴定。

  • 《新建工司法解释》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
    日期:2024-02-08 点击:43次

    《新建工司法解释》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

  • 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期:2024-02-06 点击:46次

    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具体明晰的列举。

  • 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获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日期:2024-02-06 点击:37次

    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获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通知,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日期:2024-02-06 点击:2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某盾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费用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上。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债务人“以租抵债”,将房屋“出租”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房屋买受人
    日期:2024-02-05 点击:28次

    债务人“以租抵债”,将房屋“出租”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房屋买受人

  • 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如何执行
    日期:2024-02-03 点击:40次

    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如何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征收人所有的涉案房屋依法被征收,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机关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实施搬迁,故征收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迟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成为逾期交房免责事由
    日期:2024-01-22 点击:35次

    迟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成为逾期交房免责事由作为房屋“养老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共同交存,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其交纳不仅是每一位购房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所有购房人能够享受高品质住宅环境的保障。

  • “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约定的认定及处理
    日期:2024-01-22 点击:41次

    “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约定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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