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3月,曾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一套。在合同土约定最后交房时间为2006年6月。2005年3月,曾某履行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产公司交纳了别墅的首付款80万元。2006年5月,曾某到房产公司要交付别墅余款80万元时,发现自己购买的别墅对面本应该是草地的地方现已被开挖并铺设了许多管道一曾某便到该房产公司,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某单位的办公楼房选址在他的别墅前,但该办公楼的建成不会影响曾某的正常居住。但曾某看着即将建设的办公楼老觉得像锅炉房,便向该房产公司一再求证其所买的别墅前面的确建造的是办公楼而非其他建筑物,该房产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是办公楼没错。于是,曾某便向房产公司交付了剩余房款80万元,
2006年6月,交房时,曾某惊讶地发现自己预定的别墅前已建起了一锅炉房,烟囱和冷却塔都直接面临该别墅,严重影响曾某的居住。于是,曾某要求房产商换房或退房房产公司认为该锅炉房及冷却塔是其他单位在他们土地上建造的,遂不承担责任。自己打官司大全纂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变更区域规划、房屋设计等内容,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面积、周围居住环境等不符,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开发商一方便不得违反合同对商品房的有关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上述所称的“擅自”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合同当事人来说,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只能在协调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变更;二是改变规划、设计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之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维权指南】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当生活中遇到案件中类似的情况时,搬家是不现实的,单纯的协商来对抗投资商的项目计划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只有一种办法是相对较有效率的,那就是诉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