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商品房与售后物业管理如何衔接的规定。
消费者购房不仅关心房屋质量的好坏,也越来越关心所购房屋物业管理的好坏。目前,物业管理出现的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购房时未就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详细约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商品房销售后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充分考虑到与即将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衔接,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从目前物业管理的实践来看,为了增加所销售项目的吸引力,大多数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已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在购房时,应当就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主应当遵守的有关事项等与原业主(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以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待业主入住一定比例后,业主可以通过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会)另行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其他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将会作出详细规定。
需释义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业主)虽然有权在售楼之前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但在售楼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就具体的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作出规定。具体的物业管理事宜,应由业主(买受周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这是因为,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这两层法律关系不宜混淆。本条也从侧面提醒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把该商品房物业管理方面的详细内容了解清楚,以避免由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因素造成买卖合同的纠纷。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明确管理期限,待业主自治组织成立后,由业主自治组织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