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凭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这种依据实际上反映了法律的评价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归责原则也直接决定着损害后果在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远。在民法体系中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截然不同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为辅的归责原则。而合同违约责任是以无过错原则为普遍原则,以过错原则为特别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反映在《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其中《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表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该构成要件不以过错为条件,这一规定在理论界被概括为严格责任原则,因此目前《合同法》以严格原则又称为无过错原则为普遍,以过错原则为特别。过错原则主要是在分散于《合同法》分则中对一些合同作特殊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该条规定确定其归责原则要求两个方面,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项规定与上述《合同法》规定无过错原则是一致的,其共同之处都是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发生即可,就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显然缺乏公正,因此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按照过错原则来审理,而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该过错原则没有详细的论述,因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同样的案例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也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与我国当前构建的法治国家是极其不符的。
笔者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违约说,认为该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而不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作为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因此对其过错的认定只能结合当时违约的时间、地点、条件来进行综合评判,当违约的事实出现以后,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倒置。而业主在诉讼中只要证明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和二者的因果关系即可。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原因。首先,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中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物业服务相关的资料通常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保安监控系统是全面的、充分的、有效的。如小区是封闭的,安装了红外监控、电子巡更、周界报警系统,并且这些设施的产品是合格产品,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制定了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了足够的保安人员,装备了足够的保器件。而要求业主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些方面存在瑕疵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此外,“就个案而言,严格责任省去了对主观的证明,可能有利于诉讼,但是因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使胜诉的可能性增强,诱发了诉讼的浪潮,从整个社会看成本是高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