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小区车库改造方案提起诉讼 法院:业主大会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所在小区的车库建成多年,屋顶原铺设草坪,并建有花坛。因排水系统不畅及花坛超重,造成车库开裂、渗水,给居民停放车辆造成不便,且存在漏电隐患。2017年3月,小区业委员会向居委会提出改建申请。
2017年8月,居委会向居民发放车库改造方案意见征询表,并召开意见征询会、规划协调会,听取居民代表意见。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对车库改造方案的意见,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2018年4月,业委会对车库顶部绿景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原告多次投诉,车库改造受阻。2019年8月,街道办事处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委托案外人承建小区综合治理项目,车库改造项目包含在内。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王某拨打了一百余次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对车库改造方案提出异议——车库屋顶位于自己一楼房屋的正南方,改造后不仅在美观度上大打折扣,还造成了通风、采光方面的困扰,要求恢复车库顶部原有绿化。居委会协调未果,王某遂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车库改造也因此受阻。
【以案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讼车库年久失修,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及安全,应予改造。即使原告对业主大会确认并公示的改造方案持有不同意见,在该决议未被撤销前仍应受到该决议的约束,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社区综合治理改造,系为了小区业主共同利益而为之,其目的是改善小区公共环境、提升业主生活品质,其中涉及车库等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区业主共同管理和处分。
本案中,因车库顶部原有的绿化致使车库使用受到影响,小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最终改造方案并形成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小区共决事项的规定,该决议对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个别业主对车库改造方案持有不同意见,在业主大会决议未被撤销前,其仍应受到前述决议的约束,不得任意要求变更。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董隽 王雨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