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案例

“不刷脸不让进小区”,违法!

日期:2022-1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推荐阅读    
打官司,你不得不知的那些事儿……
如何定法院?
如何写诉状?
我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如何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我的案件?
 
正文▼
 

“不刷脸不让进小区”,违法!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杜荣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人脸识别技术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日,吴中法院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高效审结了一起“不刷脸不让进小区”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某系苏州市吴中区某大厦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因存在隐私风险,张某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于2021年7月29日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研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业主张某的诉求符合上述规定。随后,法官及时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实地查勘了现场。物业公司向法院表示,由于大厦交付时间久远,监控、门禁等设备老化,遂进行改造升级,事先也征求了每位业主意见,除本案原告张某外其他业主均同意改造为人脸识别系统。法官当场根据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该公司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并明确向物业公司指出,物业管理工作在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格权益,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专门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8月18日,吴中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至现场完成了刷卡通行测试,同时物业公司当场将门禁卡交付给张某。双方握手言和,张某也当场撤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法官提醒:由于人脸识别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很多人对身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习焉不察,忽略了其背后的隐私风险。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告知情况下获取使用公民人脸数据等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才能让科技更好服务生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