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一般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就是一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于离婚分割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房屋物权的变动还需当事人完成履行行为,因此需双方当事人到场。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是相区分的。另外,民政部门仅是对当事人离婚分割协议表示认可,它并不具有确认房屋物权归属的功能。
在离婚分割这种情形下,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来写明当事人中一方已收到钱款并具结保证。需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到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字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其中一方如果没收到钱,但也前来登记机关办完了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完全可推定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