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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房屋为单独所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崔小某陈述其父母分居十几年,张某提出其与崔某早已分居,崔某亦有类似表述,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张某、崔某分居情形。若分居之情况属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仍未构成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事由。张某、崔某未提供书面之夫妻财产契约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使存在此类约定,也仅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限,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本案张某、崔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之案涉房屋,虽只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购买房屋是否存在借款以及由谁进行偿还之债权债务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由于崔某对案涉房屋具有潜在的应有份额,故该房屋份额构成崔某可用以偿还个人债务之财产。
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分别阐明了观点,本文分两节,分别予以介绍。文中“本节小结”部分的内容,旨在梳理、归纳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方便读者理解、记忆,仅为本文编辑个人意见,如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有出入,请以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为准。
持离婚协议书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单方申请条件。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案例一,二审以主体不适格改判驳回子女的诉求)
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的赠房如何处置结婚时签订赠与房产“爱的合约”,房产过户后不出3个月双方分居,女方起诉离婚。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受赠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女方在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案涉房屋归还男方。
一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恋爱不成如何分割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结婚或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往往一时冲动给付对方较大数量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样的给付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一方无权要求接受给付一方婚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一方无权要求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帮助自己实现目的,同时作为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款或贵重物品等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婚前一方购房,写上双方名字,分手时如何处理《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与大额财产表达爱意也属正常现象。因此,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实为不公。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
律师来教你离婚时不同种类的房屋如何分割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购房款来源是夫妻存款还是借款,均不能改变房产的性质。如果购房款确实属于借款,可以由出借人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