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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栏目: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律师,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案件按揭房屋处理,离婚房产过户变更契税问题,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处理,夫妻之间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定,婚前所购房屋产权属于谁,女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离婚期间私卖夫妻共有房产,前夫离婚藏房产妻子起诉得补偿,离婚一方没有工作,离婚按揭房的法律处理程序,离婚公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父母为儿女买婚房儿女离婚房产归属,离婚房产证如何过户,过户费如何计算等。

  • 丈夫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填了妻子、岳父和继女。法院认为这套经济适用房归家庭(全体家庭成
    日期:2018-10-20 点击:464次

    丈夫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填了妻子、岳父和继女。法院认为这套经济适用房归家庭(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而不是只归该夫妻共有

  •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下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的适用
    日期:2017-12-17 点击:418次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下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即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帮助原则。这四项原则虽然考虑了对相关各方的保护,但是在现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对于将来购房时被认定为“二套房"一方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全性

  • 原配偶对申请政策性住房有贡献的,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日期:2017-12-17 点击:299次

    原配偶对申请政策性住房有贡献的,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 承诺与赠与
    日期:2017-12-17 点击:1065次

    承诺与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日期:2017-12-17 点击:193次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该条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一般规定,而将只赠与给出资一方子女作为例外

  • 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登记其名下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问题
    日期:2017-12-17 点击:194次

    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登记其名下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问题对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处理的理解及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 分割家庭共同所有房屋的离婚协议是部分无效还是完全无效
    日期:2017-12-14 点击:313次

    分割家庭共同所有房屋的离婚协议是部分无效还是完全无效《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婚前赠与一套房产,但在过户前却反悔的,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日期:2017-12-09 点击:243次

    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婚前赠与一套房产,但在过户前却反悔的,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婚后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日期:2017-12-09 点击:286次

    婚后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屋应当归谁所有陆某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是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当视为赵某父母对赵某的赠与,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而非是赵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
    日期:2017-11-12 点击:229次

    “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对于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二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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