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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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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及法律规定
    日期:2016-01-29 点击:362次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离婚中房产分割几种常见的处理办法
    日期:2016-01-29 点击:308次

    离婚中房产分割几种常见的处理办法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一方父母出首付,按揭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6-01-29 点击:374次

    一方父母出首付,按揭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吴中法官说,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有必要提醒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家长,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 关于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以及法院的裁判规制
    日期:2016-01-29 点击:311次

    关于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以及法院的裁判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 离婚诉讼中各类房产分割问题梳理
    日期:2016-01-29 点击:271次

    离婚诉讼中各类房产分割问题梳理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即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因为房屋并未取得产权证,不动产的物权尚未设立,一般不宜在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另案起诉分割。

  • 离婚夫妻能否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日期:2016-01-29 点击:370次

    离婚夫妻能否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 父母给钱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日期:2016-01-28 点击:417次

    父母给钱买的房子如何分割由于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历来对于这条的理解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后2004年上海市高院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日期:2016-01-28 点击:321次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配
    日期:2016-01-28 点击:376次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日期:2016-01-28 点击:261次

    婚前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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