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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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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家庭共有款项出资购买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家庭成员不可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
    日期:2023-06-27 点击:96次

    用家庭共有款项出资购买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家庭成员不可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对不动产物权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登记为准。用家庭成员的共有款项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部分家庭成员名下,此时不能套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认定未登记的家庭成员享有所有权。未取得产权的其他家庭成员虽无权基于物权请求分割房屋,但可对购房款主张债权。

  • 夫妻婚后贷款所购且产权登记不涉及他人的产权房如何分割
    日期:2022-10-28 点击:157次

    夫妻婚后贷款所购且产权登记不涉及他人的产权房如何分割人民法院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根据双方出资贡献等情况,结合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该房屋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以房屋现存的可供分割的财产价值(V)而非房屋市值(A)为计算基数。

  •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22-10-28 点击:115次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房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 同居期间单方购买房产的产权应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2-09-10 点击:208次

    同居期间单方购买房产的产权应该如何认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诸多差异。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相对独立,不能够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时,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律设置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关于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日期:2021-08-19 点击:198次

    关于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 关于恋人分手、婚姻破裂后的房产分割规则
    日期:2021-03-16 点击:292次

    关于恋人分手、婚姻破裂后的房产分割规则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双方是否登记结婚、购房时间和登记结婚时间是否接近。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或者结婚前分手的,应视为同居财产分割;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出资份额的,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和购房时间很接近,当事人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此时房产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 关于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日期:2021-01-29 点击:246次

    关于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 分手时如何分割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20 点击:238次

    恋爱时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 分手时如何分割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离婚时产权证尚不能办理如何分割房产
    日期:2019-11-26 点击:432次

    离婚时产权证尚不能办理如何分割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共有房屋裁判分割的方法选择
    日期:2019-10-23 点击:149次

    共有房屋裁判分割的方法选择法院在决定分割方法时,无需拘泥于原被告主张之方法,应在维护共有人的利益,尊重共识,充分发挥物之效用的基础上,基于公平与适当的考量,决定选择一种或者综合运用多种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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