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
(1)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如何办理夫妻共有房屋申请房屋登记的说明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后,房屋权利归属将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为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涉及范围如下:
1、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如属夫妻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签订;
2、已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属一次性购买的,在办证时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属银行按揭的,在办证时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3、对于原已以夫妻一方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的,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我局申请增加配偶名字;如属银行按揭的,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由夫妻双方、按揭银行共同到我局申请增加配偶名字;
4、对于自建、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应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若原有办证资料为一方名,均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