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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及法律规定

日期:2016-0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及法律规定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往往成为夫妻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一般需要当事人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房子的归属、房产分割比例及房屋内双方的户口迁移。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一、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的归属

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是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时诉讼双方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重大。上海法院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方式一般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房屋折价款。为此,当事人选择要房还是要钱,在双方离婚后,不同得选择可能导致不同得处境。得房的一方肯定不愁执行的问题,而得钱的一方如果对方没钱怎么办?即便对方有房子,但执行起来还是相当麻烦。

离婚房产归属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房产的价值及分割比例

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诉讼双方对房产归属的关注有时不如对房产分割比例的关注度高。离婚诉讼前关于房产归属的谋划涉及到诉讼谋略方面,是战略性的;而房产的分割比例则是在诉讼方向确定后具体的战斗行动,属于战术层面的。二者在利益的争取上不存在矛盾冲突。当事人既可以策划要房子的诉讼谋略,也可以制定争取房产分割尽量多分的战术行动。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房产的价值及分割比例的法律规定也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三、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能涉及的户口问题

夫妻结婚时,经常会把户口迁至夫妻共有房屋内,一旦离婚,得房的一方常常会要求对方将户口迁走。关于户籍迁移的问题,属于公安局主管,但公安局一般不会强制迁移;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迁户籍向法院起诉,上海法院认为该事项不应由法院管辖,一般也不予受理。为此,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能涉及房屋内双方的户口迁移问题,双方最好在离婚诉讼时或执行时妥善解决。晚了,就真的没有办法了。

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能涉及户口问题的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对此明确指出,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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