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艳萍
【案情】
张某夫妇有一子小张,在小张婚后三年,张某为其儿子小张购买商铺一间,该店铺首付款、按揭款均由张某夫妇支付,并将该商铺所有权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现小张欲与其妻子李某离婚,对该商铺的分割,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商铺首付款、按揭款均由张某夫妇支付,应归张某夫妇和小张所有,不予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铺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应视为张某夫妇对小张夫妇的赠予,应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该商铺首付款、按揭款的出资是在小张婚后三年,张某夫妇与小张夫妇未签订借款协议,是张某基于对子女的亲情,为了小张夫妇更好的生活,投资购买该商铺,将该商铺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并将商铺交由小张夫妇进行管理,张某夫妇也未有赠予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于其子小张。且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也有较为充分的认知,其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视为将商铺对小张夫妇的赠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即在张某夫妇与小张夫妇对出资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不宜认为按份共有。
综上,该商铺视为张某夫妇对小张夫妇的赠予,该商铺属于小张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