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老公有一个7岁大的儿子。今年6月开始,我老公好像外面有了女人,提出要和我离婚。我们婚后在虹口同一个小区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登记在我和老公名下,另一套登记在我和女儿名下。现在我和老公初步达成口头协议:两套房子一套登记在我的名下,一套登记在老公和女儿名下;女儿归我抚养,协议离婚1年后老公以100万的价格取得女儿的一半房屋产权。请问: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协议离婚1年后老公没有100万元,我能处置女儿的一半房屋产权吗?
答:协议离婚需要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做出安排。根据你们的情况,对上述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样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但在双方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均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反悔,只要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才真正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你女儿的财产,这一套房屋如果对产权比例没有做约定的视为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这属于你女儿的个人财产。鉴于你女儿尚未成年,只要在确实为她利益需要支出大笔费用(比如发生重大疾病、读书),且你老公也同意的情况下,你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代为对房屋进行处置,且要保证房屋的处置款确实用于她。对于这笔款项的运用,你老公有权监督。简单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你可以代为女儿处置这套房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