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能否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案例
张强和周娜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小宝出生。
在儿子小宝9岁的时候,张强和周娜购买房产一处,并将该处房产登记在儿子小宝名下。后因感情不合,张强和周娜欲协议离婚,但对儿子小宝名下的房产,双方产生分歧。
张强认为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离婚时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周娜认为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就属于儿子小宝个人所有,自己和张强无权分割。那么小宝名下的该处房产究竟应如何分割?
答疑
我国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强与周娜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小宝,实际上属于对儿子小宝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基于该房屋产权属于儿子小宝,因此,张强和周娜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