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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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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房产物权变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日期:2012-05-08 点击:443次

    涉及房产物权变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认定问题,目前有争议。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登记要件主义的规定,离婚后完成登记的,应属个人财产。但是登记要件主义是一种刚性主义,所以法官在断定是否属共同财产时,还要结合付款时间来看。但对于在结婚期间已经付清了房款,仅是补办产权登记的,下列几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无论以夫或妻名义或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第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第三,婚前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婚前属于共同财产,到婚后为也属共同财产。

  • 什么是房屋共有?如何申办《房屋共有权证》?
    日期:2012-05-08 点击:521次

    什么是房屋共有 如何申办《房屋共有权证》已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属一次性购买的,在办证时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属银行按揭的,在办证时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对于自建、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应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若原有办证资料为一方名,均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 共同出资购房共同还贷,房产分割法官解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484次

    共同出资购房共同还贷,房产分割法官解析 当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贷款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出卖方账户后,出卖方就应当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以后,购房人与出卖方之间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结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切实贯彻民事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我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还的贷款及房屋相应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此种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这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加以确认。

  • 房地产律师解析情侣共同出资买房,感情破裂发生纠纷房产所有权及房产分割处理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2-04-24 点击:428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情侣共同出资买房,感情破裂发生纠纷房产所有权及房产分割处理的相关问题 由于购房的情侣一般均即将结婚,双方财务支出、经济往来很难分清,通常对购房款很难作清晰认定,法院最后一般多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平分,这难免会使实际多出资一方利益受损。因此,情侣在婚前生活中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保留出资原始凭证,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同时,还经常存在一方或双方父母赞助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

  • 房地产律师解析审判实务中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4-23 点击:365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审判实务中离婚房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 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日期:2012-04-23 点击:358次

    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方承担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还款义务,对于维持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降低了因还贷不力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应当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房产分割解决途径
    日期:2012-04-23 点击:307次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房产分割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对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产权证没有下发的按揭房屋,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判决书中只将使用权进行分割,待产权证下来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起诉。目前当事人离异时,若有未还完贷款的房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纠纷: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双方签订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偿还贷款方式的协议,避免权责不明,以后引起纠纷。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诉争房产是夫妻共有之唯一房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2-04-22 点击:289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诉争房产是夫妻共有之唯一房产如何分割 原告已起诉离婚并要求将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应当说,就其请求本身来说,其标的是具体的即针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其请求亦是明确的即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或对房产进行单元分割等均系房产分割应有之义)。其三,该房产是否竞价、是否申请评估或拍卖,只是解决在双方对房屋权属及价值协议不成的三种确定房产价值的处理方式,在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实务中也是合理可行的。

  • 房产分割纠纷案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方法
    日期:2012-04-22 点击:423次

    房产分割纠纷案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方法 离婚时分割的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本身,而并非双方投入到该房屋的实际资金,购房人已向卖房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的整体价值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获得房屋,应当给付另一方相当于房屋现有价值一半的补偿。第二,已支付购房全款的按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清偿的银行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鉴于该房屋已经作为贷款的抵押,故宜将贷款债务余额也判归取得房屋的一方承担,由对方给付其相当于尚欠贷款本金一半的补偿。第三,既然获得房屋的一方在应给付另一方相当于房屋现有价值一半的补偿的同时,也应得到对方给付的相当于尚欠贷款本金一半的补偿,两相品叠,则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屋现有价值减去尚欠银行借款的一半的补偿,尚未还清的银行借款由获得房屋的一方支付。

  •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之房屋共有权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转让有效
    日期:2012-04-09 点击:507次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之房屋共有权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转让有效 按份共有人可以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进行转让,其他共有人无先后顺序之分,享有同等的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不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时,按份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共有关系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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