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商品房部分墙面、瓷砖污损 法院判开发商赔偿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3月份,林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2019年9月份,开发商向林某邮寄了收楼通知书,林某在前往案涉房屋现场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面污染、阳台瓷砖污染等质量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林某要求开发商修复清理。开发商修理后,林某仍不满意,于是自行购买木质地板更换了前后阳台瓷砖。关于该部分花费,林某认为系开发商造成;而开发商则辩解业主在维修完毕后自行购买木地板及墙布,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对此,开发商不应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林某遂一纸诉状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不仅要求其赔偿修补墙面及瓷砖的损失,还要求赔偿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二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认为,开发商虽对墙面污染进行了修复,但考虑涉案墙面污染面积、乳胶漆性能等因素,局部修复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可能会再次出现质量问题,于是判决支持了林某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某置业公司(出卖人)与原告林某(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林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房屋总价10000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案涉房屋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原告林某已缴纳全部房款。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原告邮寄期房收楼通知书。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于2019年9月25日前往案涉房屋现场收房,并向被告提出案涉房屋存在墙面污染、阳台瓷砖污染等质量问题。针对墙面污染,被告于2019年10月22日进行涂刷修复,后于2019年11月6日再次进行涂刷修复。后原告对被告修复结果不满意,自行购买墙布,花费13200元。针对阳台瓷砖污染,原告报修后,被告进行过清理,但因油漆较难清洗,被告未完全清理干净。后原告林某自行购买木地板更换前后阳台地砖,花费3000元。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案涉房屋更换墙布面积170平方米,前后阳台面积9.54平方米左右,且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案涉房屋墙面及前后阳台地砖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本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原告林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收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当场向被告提出,后被告虽对墙面污染进行过两次修复,但考虑到案涉房屋墙面污染面积、乳胶漆性能等因素,局部修复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可能会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同时被告庭审中承认案涉房屋前后阳台地砖污染问题一直未解决,故原告在被告未及时修复的情况下自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庭审查明事实以及本地实情,本院酌定原告案涉房屋墙面及前后阳台地砖维修费用为12600元,该修复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某置业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该律师费并不是处理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必要支出,该项主张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