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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日期:2022-12-3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孙亚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3年4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启动涉案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原告亨达公司与案外人 新华酒家同属该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新华酒家的补偿结果对于原告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遂于2017年9月1日向被告区住建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新华酒家的现场调查结果及分户补偿情况。被告遂作出《回复函》,以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且新华酒家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函,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回复函》,责令被告重新答复。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的焦点是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应向他人公开。《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住建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之所以要求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也是阳光征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且条例也明确了是向该地块的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以外的人公开。既然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即使征收过程中已经张贴公示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而不需要说明用途。同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也是立法为实现征收过程公开、透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种平衡,因此,法律在此明确排除了个人隐私的适用,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至于商业秘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一般准则,但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没有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该协议不会因被其他主体所复制或利用而对企业的商业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没有作为秘密予以保护的合理基础与商业价值。本案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新华酒家涉及何种商业秘密,更多的是对法律的曲解,从侧面也能反映出,征收实施单位对协议公平性的不自信,通过上述判决,既彰显了法治精神,也用司法裁判规制和纠正了违法行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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