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猪圈遇拆迁,生猪搬迁补偿款该归谁?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赵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租户周某于2014年12月与房东吴某签订《承租合同》,约定周某租赁吴某猪场,租赁期限至2020年1月1日,并在合同文本下方附内容“在合同期内,如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必须提前六十天通知承租方……承租期如遇国家或集体建设搬迁费归承租方”。2017年4月,当地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进行综合治理,案涉养猪场在治理范围内。2018年12月,评估公司对案涉养猪场进行了搬迁评估,承租人周某于2019年11月按规定腾空猪场,但却迟迟未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后来周某得知,房东吴某于2020年4月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养殖场关闭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养殖棚舍、附属用房及设施费用和处置生猪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其中处置生猪费用14余万元)。故周某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房东吴某给付养猪场拆迁的生猪补偿款12.4万元。
吴某应诉后辩称,周某养殖损失应以实际损失数按评估标准予以补偿,2018年12月的损失评估表未有其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周某2019年11月清空离场后,由其继续在原场地饲养生猪,案涉的补偿协议签订于2020年4月,故协议的受损人应为吴某,而非周某。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文本下方添加的承租期内如遇搬迁产生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的约定,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照履行。养猪场搬迁发生在承租期内,损失评估时清点的生猪均系周某养殖,故因搬迁产生的相应补偿应归周某所有。吴某迟延签订拆迁协议、迟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周某作为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搬迁利益,吴某应当根据2018年12月政府评估时清点的生猪数量、品相等,按补偿标准支付应属于周某的搬迁损失。一审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请生猪补偿款12.4万元。吴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对某一项内容进一步商定形成的补充条款,系对合同内容的完善和补充,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案中,养猪场搬迁损失评估、搬迁事实均发生在承租期间,虽然双方补充约定“搬迁费归承租方”内容比较笼统,并未明确费用具体名录,但根据搬迁损失评估清单,结合评估时各项设施所有权归属、生猪养殖情况,可以厘清100余万元搬迁补偿费用中的各项赔偿项目的所有权归属,而周某仅主张应当归其享有的养殖生猪补偿权益,诉请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