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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拆迁

机器设备因强拆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日期:2021-1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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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因行政机关没有提交涉案厂房被拆除时的录像资料,当事人亦无法合理说明其设备的实际价格,其虽对土地征收前、调查摸底时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涉案机器设备下落不明,不具备重新评估的条件,原审法院酌定按照评估报告中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计算,另向当事人赔偿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以下简称铭源造型厂)因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铭源造型厂申请再审称,二审文书并未体现其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仅以补正裁定对其上诉人身份进行补正,并未体现其提交的要素表及附页,二审法院剥夺其对新证据即评估报告的举证权利。有证据证明其厂区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一、二审法院驳回其关于搬迁过渡费、经营损失的主张,背离了对等、适当、足额、到位原则,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上诉请求及对新证据的举证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历城区政府强制拆除铭源造型厂厂房违反法定程序,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强拆行为发生在2017年,一、二审对于在2010年7月8日《冻结公告》发布之前铭源造型厂实际面积为1023.65平方米的厂房及其他地上物的补偿费,判决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1日印发的济政办发〔2015〕16号《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提高2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2010年7月8日以后新增建(构)筑物681.93平方米,考虑到实际投入,根据〔2015〕16号文的补偿标准,经山东道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按照重置价30%的比例进行补偿,具有合理性。

关于机器设备的赔偿问题。因历城区政府没有提交涉案厂房被拆除时的录像资料,铭源造型厂亦无法合理说明其设备的实际价格,铭源造型厂虽对土地征收前、调查摸底时由山东道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出具的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涉案机器设备下落不明,不具备重新评估的条件,一审法院酌定按照山东道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115440元计算,另向铭源造型厂赔偿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10370元,合计为12581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关于办公用品及室内财产损失问题,一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关于搬迁过渡费、经营损失及划出经营土地的主张,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另查,二审法院通过补正裁定对铭源造型厂上诉人身份予以列明,补正裁定中亦载明其上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且二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之处,本案并无启动再审程序之必要。

综上,铭源造型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铭源造型材料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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