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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拆迁

被拆除房屋难以评估且没有明确标准如何赔偿

日期:2022-06-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判例:被拆除房屋难以评估且没有明确标准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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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关于房屋价值问题,因案涉房屋难以评估,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通过询问与被拆除房屋最为接近地域的房屋价格,并考量其他被拆迁户补偿标准的方式确定案涉房屋价值,并无不当。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庆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孟庆科因诉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店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赔终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庆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的房屋赔偿价值偏低,询价样本不具有代表性。2.原审法院采用补偿的方式代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在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基础上上浮50%,以惩戒非法强拆。3.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在原审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再赔偿735316元或将本案发回其他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张店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原审法院判决张店区政府赔偿被申请人房屋损失、储藏室损失、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动安装补偿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室内物品损失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房屋价值问题,因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难以评估,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通过询问与被拆除房屋最为接近地域的房屋价格,并考量其他被拆迁户补偿标准的方式确定案涉房屋价值,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确定的房屋价值偏低,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孟庆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庆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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