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中没违约条款,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吗
拆迁方制定格式合同的时候,会选择性虚化自己的权利义务。所以,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很多都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按照拆迁方的说法就是违约责任并不涉及补偿的具体问题。但这对被拆迁人特别重要,因为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被拆迁人在日后能足额获得补偿的重要保证,违约责任的规定也能约束协议相对人依约办事,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那合同已经签了,上面没有关于违约条款约定怎么办?
最高法阐释
在“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最高法明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简单总结,拆迁协议中即使没违约条款,拆迁方违约也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标准问题,如果协议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既要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律师提示大家,尽量签协议的时候就约定违约责任,不仅违约金可以约定更高,也有震慑催促履行的作用。
前述最高法的相关解读给了被拆迁人保底的违约赔偿,也可成为后续谈判的重要筹码。在拆迁团队办理案件过程中,很少建议被拆迁人通过法院判决来争取履约。拆迁协议的相关违约责任认定一般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最终的赔偿额普遍较低,而拆迁涉及的多是价格上涨迅速的房产,对我们被拆迁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那该何如谈判促成履约呢?宋先生响应政策,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还迁约1000平方米安置房。不料多年过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办公大楼,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然没有交付。
时隔多年,相关单位负责人换了几茬,宋先生多次去寻说法却无果。调查案件情况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根据已经掌握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诸多违法证据,协助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几个程序启动下来,征收方深切感受到了压力,一改初始不愿意解决的态度,愿意和宋先生双方坐在一起就补偿落实一事进行协商。最终,在办案律师的细心指导和审理法官的协调下,征收方履行了安置职责,宋先生也获得了千余平房产安置。
拆迁协议要有违约责任条款
在宋先生的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宋先生与行政机关签署了安置协议,权益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有利于补偿的落实。
其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明确涉及咱们自身重要利益的条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的宋先生并未约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拆迁户日后可以获得足额补偿的重要保证,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可以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也可以在拆迁方违约后使拆迁户获得较合理的补偿。
律师提示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只起一个预防作用,如果双方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然涉及不到这个条款。但这个条款在征地拆迁中却尤为重要。一来有违约责任限制,提高了拆迁方不履行协议的违约成本,拆迁方不敢随随便便违约。二来有了违约责任,拆迁方一旦不履行,或者履行不了的时候,我们也有更高的违约金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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