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拆迁

行政赔偿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衔接问题

日期:2020-12-23 来源:律师网 作者:-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判例:行政赔偿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衔接问题

来源:鲁法行谈!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 裁判要点

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且当事人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丽萍、罗丽华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1号)中指出,当事人的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金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一审原告:孙金领

一审原告:孙庆红

一审原告:孙庆祥

一审原告:孙庆平

一审原告:孙庆军

一审原告:孙庆芳

再审申请人孙金连因其与孙金领、孙庆红、孙庆祥、孙庆平、孙庆军、孙庆芳6人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昌府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64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金连请求本院再审立案并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判令东昌府区政府向再审申请人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或相近的安置住房,混淆了行政赔偿与房屋征收补偿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且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面积违法进行鉴定,基本按每房4万元赔偿室内物品损失,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未进行完全审查,在证据采信上错误,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单独就行政赔偿事宜所立的行政赔偿案件。在再审申请人孙金连与其他24人共同起诉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东昌府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中,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金连等25人共同起诉要求确认该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求另案予以立案受理,同时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分别立案,对孙金连与孙金领、孙庆红、孙庆祥、孙庆平、孙庆军、孙庆芳6人(共7人)的赔偿诉求单独立为(2015)聊行初字第78号行政赔偿案。现另案已判决确认东昌府区政府于2013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孙金连等25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就上述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判决:(一)东昌府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孙金连等7人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或面积相近的安置住房并按每平方米7755元的标准结算差价;或者支付房屋赔偿金2621190元(由孙金连等7人选择安置住房或货币赔偿);(二)东昌府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孙金连支付室内物品赔偿金4万元。孙金连不服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金连仍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根据孙金连提出的再审主张和再审事由,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一审法院是否混淆了行政赔偿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二是对涉案被拆房屋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混淆了行政赔偿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精神,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本案中,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且孙金连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丽萍、罗丽华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1号)中指出,当事人的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故孙金连关于一审法院混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两个法律关系的主张,依法难以成立。

(二)关于涉案被拆房屋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孙金连的房屋室内物品因违法强拆行为而导致灭失,在其与东昌府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室内物品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孙金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物品清单,并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其4万元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至于孙金连提出的有关其房屋面积违法鉴定等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作出了回应,本院予以认可。其所提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金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金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涛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