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案例简介】吴某和王某是中国电网城区供电局的同事,两人为了相互照应,在单位附近找到了一处两居室的房屋,共同居住。
2016年9月25日,吴某与房屋所产权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于居住,租期3年,自2016年10月1日到2019年9月30日。年租金共30000元,每年10月1日前交付下一年房租。
合同签订时,王某也参与其中。出租人张某知道吴某和王某共同承租房屋,但在签订合同时,仅吴某一人在承租人处签字。
2016年9月29日,张某交付房屋。吴某和王某共同交付一年租金30000元。
由于冬季暴雪,电力事故频发。2017年1月10日,吴某和王某接到电力抢修任务后,立即前往事故地抢险。在抢修中,吴某误触高压电网意外去世。
张某知晓上述事情后,认为王某并不享有合同权利,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王某认为自己也是承租人,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王某前来律所咨询,了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效力】2016年9月25日,吴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是用于居住,约房屋的承租人为吴某,还约定了租期、租金等其他事项。
其三、【本案的实际承租人】2016年9月25日,王某参与了合同的协商过程,且张某知晓王某也将居住使用房屋。
2016年9月29日,吴某和王某向张某共同交付一年租金30000元。
由于张某知晓王某也是承租人,王某也履行了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因此,本案的实际承租人是吴某和王某两人。
其四、【吴某去世后王某的继续承租权】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为吴某一人,但实际承租人为吴某和王某两人,在其中一个承租人去世后,另一个承租人当然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此种情况更多见于夫妻及家庭成员之中,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多人居住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在吴某去世后,王某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