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产房”概念
“公产房”为人们在日常生活用语,在法律用语上成为“共有住房”。
1999年,我国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改革前,我国实行福利分房政策,城镇居民根据这一政策取得了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改革后,为了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住房制度变更为提供住房补贴政策。
对于公有住房的概念,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各地基于本地区的社会及经济发展现状,对于公有住房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本文主要介绍天津市公有住房的情况。
【什么是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根据以上规定,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为市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城镇职工通过福利分配方式取得使用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公有住房的种类】公有住房按照产权类别分为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直管公产住房使用绿色封皮《合同》,单位产住房使用紫色封皮《合同》。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单位产住房,所有权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由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进行管理。
【保障性用房不属于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房、廉租住房四类。
限价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限价商品房不属于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房、廉租住房是根据收入较低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保障性用房,此类房屋是政府改善民生的政策性保障用房。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