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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法成交,是否需要缴纳中介费

日期:2020-0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无法成交,是否需要缴纳中介费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5日,天津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撮合卖方王桂琴,买方郭女士达成购房意愿,并于当日三方签署了《房屋交易合同》。

合同约定,王桂琴将其居住的天津市河西区一套企业产出售给郭女士,成交价格73万元,中介费14600元由郭女士负担。如因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日后不能实际履行的,XX公司仍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居间服务报酬,如已收取居间服务报酬不予退还。守约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该笔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因郭女士没有带钱,给XX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中写明郭女士于2016年9月27日交清欠款。

合同签订后,郭女士得知企业产的承租人王桂琴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有房屋的销售权,该房屋只能自营置换,无法达成买卖交易,王桂琴和郭女士协商解除了《房屋交易合同》。

XX公司认为其已经为双方提供了中介服务,并促成交易,双方解除合同属于自身原因,根据合同约定郭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如拒不支付,则不排除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为此,郭女士向律师提出两个问题,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咨询一】该房屋产权性质为企业产,XX公司是否具备居间资质,三方签署的《房屋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企业产房屋从性质上属于公有住房,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介公司要取得公有住房产权人的同意才可以代理转让,该《办法》只是地方政府规章,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必然导致三方签署的《房屋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该《房屋交易合同》是三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就生效了。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十七条:“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等业务的,应当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咨询二】中介方未促成最后的交易,中介费还需缴纳吗?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XX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居间服务,在整个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资讯促成双方交易,并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中介方的义务就是为交易双方创造交易机会,提供媒介,如实告知双方订立合同的事项。

在本案中,XX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履行义务,但后期不能继续交易的原因并不是XX公司造成的,《房屋交易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交易,中介费是不予退还的,双方也签字确认了,故,郭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缴纳中介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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