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卖家违约,拒接办理网签手续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要
原、被告通过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标的位于xx区x号楼X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济房权xx字第XXXXXX号,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2000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原告(乙方)于网签过户当日,将首付款300000元存入被告(甲方)指定账户。
但原告、居间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到达房管局进行网签时,被告反悔,拒不到场,导致该标的房屋无法网签,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其授权代理人,被告拒不配合,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诉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 赔偿原告居间费损失;
4. 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约,及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定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