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卖家违约,拒接办理网签手续的法律责任分析
案情简要
原、被告通过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标的位于xx区x号楼X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济房权xx字第XXXXXX号,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2000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原告(乙方)于网签过户当日,将首付款300000元存入被告(甲方)指定账户。
但原告、居间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到达房管局进行网签时,被告反悔,拒不到场,导致该标的房屋无法网签,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其授权代理人,被告拒不配合,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诉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 赔偿原告居间费损失;
4. 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约,及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如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定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如负担。
法律分析:
被告人在出具授权书授权他人将涉案房屋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涉案房产买卖及过户等相关手续情况下,被告代理人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定金,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过户手续,但被告却在合同签订后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声明挂失后重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涉案房屋卖给了案外人。
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如的委托人支付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和为处理此事支付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中介费、律师费,该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中介费及律师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