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房屋面积误差,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要
原告方从被告处购得商品房一处,面积150平方米,总价款2000000元,并于当
日支付全款,接受房屋。
多年来原告方一直催促被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多次催要后,被告方开具该房屋不动产发票,将发票交予原告方,该房屋的实际面积比购房合同面积减少20平方米,多收购房款26万元。
原告诉求:
1、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事宜;
2、退回多收的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约,及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即原告要求的利息是否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多余购房款并支付原告利息
损失。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实际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房屋面积的差距在一定比例内,是允许此误差存在的。
但误差超过一定比例,则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惩罚性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现原告主张自付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多收购房款利息,亦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购买商品房,商品房在设计、规划、施工、交房、验房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房屋面积误差问题,在此提醒购房者,发现误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