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胁迫而签订的补偿协议还有效吗
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合同成立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一致。因受胁迫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显然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律赋予被胁迫方以变更或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了变更或撤销权,因受胁迫而签订的补偿协议就是无效的,反之,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变更或撤销权,则该协议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