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使用临时用电的商品房,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违约获法院支持
1、案情摘要
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使用临时用电的商品房,购房人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电条件,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
2、案情经过
2009年8月,原告何某、邓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住房一套,被告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达到通电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1年5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签署《收楼证明书》、接收案涉房屋并居住。
入住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使用的是临时用电,电压不稳,频繁跳闸停电,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兑现合同约定的承诺,属合同约定的“视为延期交楼”违约行为,遂于2013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已交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26499.62元。
3、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某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也认可交房时房屋已通电,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于交房日对装饰、设备提出异议,案涉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日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通电需要达到“使用条件”,结合双方合同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该“使用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某开发商并未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通电并达到使用条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何某、邓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某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某开发商向上诉人何某、邓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