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铺认购书后,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如何处理
1、案情摘要
签订商铺认购书后,买卖双方未就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买方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取的3万元定金获法院支持。
2、案情经过
2006年12月,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原告订购被告开发的一处商铺,商铺总价268756 元,定金人民币 3 万元。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万元。
此后,被告向原告提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合同文本,但原告对其中的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3月,原告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定金3万元。
3、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未按认购书约定支付房款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没收定金,而且原告也未能对买卖合同的违法性进行举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认购书仅约定了房屋单价,对付款方式、交楼时间等重要内容并无明确约定,需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确定;
2. 认购书未约定原告无条件同意被告提出的任何合同条款,原被告是平等主体,双方均可以对彼此的合同要求提出拒绝或要求修改;
3. 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在签约时存在恶意磋商及拒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被告无理由没收原告的3万元定金,故判令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