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毁约,购房人可否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1、案情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卖方毁约,买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获支持。
2、案情经过
2016年7月中旬,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在房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某处房产,购房总价为98万元,双方应于同年10月前共同向房管部门申办过户手续。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
2016年9月23日,原告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房产中介公司于当月27日书面通知被告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临时反悔,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签约后60日内办妥银行贷款发放,此时被告未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以此为由要求解约。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并赔偿案涉房屋增值差价。
3、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30万元房款及其利息损失、赔偿原告房屋增值差价损失85万元。主要裁判理由归纳如下:
1.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30万元前期房款以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等义务;
2. 贷款须待房屋过户后才由银行放款,此为常识;
3. 双方买卖合同没有关于必须60日内贷款发放到位、否则原告以现金补足的约定;
4. 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93万元;
5. 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已收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被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返还已付的30万元购房款、赔偿85万元房屋增值差价,对30万元购房款的利息不予支持。主要裁判理由归纳如下:
1. 被告对双方合同中办理贷款事宜约定条款的理解有误、与交易习惯不符;
2. 一审法院结合193万元的案涉房屋估价结果以及被告违约过错程度等情况认定被告赔偿85万元房屋增值差价并无不当;
3. 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已在85万元房屋增值差价赔偿中得到弥补,对原告主张的30万元购房款利息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