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特殊的房屋类型,经济适用房的获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以及收入、财产情况,并且在获得房屋以后有五年的禁售期,不能随意处置。也就是因为这样,经济适用房的原始出售价格一般比较低廉,但一旦过了禁售期以后,价值陡然提升。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是必然的,因为有巨大的交换价值。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经济适用房的处理一般基于这样的原则:(1)买受人符合经适房条件的,买卖合同有效;(2)买受人不符合经适房条件,但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经过了禁售期的,买卖合同有效;(3)买受人不符合经适房条件,并且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仍然未过禁售期的,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即使买卖经适房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出卖人仍然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买受人可以依据无效的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出卖人即使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取回房屋,仍然面临向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