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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关于经适房买卖风险

日期:2016-08-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经适房买卖风险

先付一些钱,等五年的上市交易限制过去了,再付余款完成过户,这是很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经常使用的招数。在房价高企的当下,一些早前曾经把经济适用房卖掉套现的人纷纷反悔。对于买家而言,当然全都以悲剧收场,因为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国家经适房管理规定,全都被判无效。而对于卖家而言,虽然房子留在了手上,但因为很多人当初都是卖给信任自己的亲戚朋友,由此导致的亲情友情的损失,怕是永远都无法挽回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此类官司可以说是没有赢家。

2007年,林某、赵某夫妻二人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号的房屋被拆迁,根据拆迁协议,林某夫妇于2009年7月31日购买了某区经济适用房,房屋建筑面积62.85平方米,房款152097元。

2009年9月,林某拿到房屋后,一个朋友介绍潘某前来购买房屋。因当时家庭经济较为紧张,林某同意出售房屋,双方商定房屋价款为256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206000元,余款5万元等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后结清。合同签订后,潘某支付了首付款206000元。2010年7月21日,林某夫妇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林某夫妇约定,这处房子归儿子所有。

2014年12月,林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2015年,林某、赵某与潘某沟通称,从房产局工作人员处得知,该房是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五年之内不允许上市交易,所以与潘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愿意返还潘某已付房款并给予适当补偿,潘某当即予以拒绝。林某、赵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2009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潘某返还房屋。法庭上,潘某认为,林某、赵某看到房子涨价了就想要回房屋,自己是坚决不能同意的,双方应该遵守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售房合同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判决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赵某返还房屋。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某市中院是这样判的: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林某、赵某将属于经济适用房的涉案房屋转让给潘某,且双方签订案涉售房合同的时间正处于五年交易限制期内,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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