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就是说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应归其个人所有。
依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又分为四个权利形式,即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在收益权上与其不同。商品房在房屋出售后,其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出售时,应当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上缴收益。且商品房在租赁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而经济适用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