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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国对现行经济适用房产权有何具体规定

日期:2012-03-03 来源:北京经济适用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经济适用房律师网 阅读:3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我国经济适用房作出了其产权为有限产权,应由政府优先回购的界定。若干意见中指出,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同时,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上述若干意见中还要求,今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大户型”的隐患。
由上可见,国家在产权上对经济适用房作了进一步规范的规定,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其在今后的上市交易上将受到种种限制,以此防范利用经济适用房投机牟利,也说明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住房的历史也将彻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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