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能否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答:房屋买卖的双方是一种债权关系,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则体现一种物权的归属,是一种物权关系。《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规定,不动产权属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标志,需要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为要件,在未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出卖人仍然是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仅是债权关系,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最终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当买受人直接要求确认所购房屋归其所有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应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