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时如何处理
答: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房屋先后与两人或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同一房屋卖给两人或两人以上。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除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其次,关于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一物多卖"进行了规定,即“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动产的情形,但对于房屋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有的地方就对“一房多卖"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就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