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时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二手房交易中,因买受人需要筹备首付款,而又怕失去此次交易机会,故与出卖人协商,在书面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而是口头上以“出卖自有住房后"、“找亲戚筹款后"等模糊的时间点作为付款期限,此种情形实际上对出卖人是不利的,双方容易因为付款问题产生争议。此时,出卖人可以书面告知买受人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相应款项,买受人在接到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向买受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出卖人未经书面催告而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