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拆迁里的继承纠纷?
一、基本情况
小刘之父老刘早在80年代就承租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88号的公有房屋,此处房屋共有四间,老刘夫妇及三个子女一直在此生活居住。1997年老刘去世,小刘兄长大刘2012年去世,其母2014年去世。小刘与弟弟,兄长一家三代的户口均在此处。后因利山大厦二期项目建设,北京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批准,取得京建东拆许字(2007)第16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春雨胡同、春雨二巷、新开路胡同、西总布胡同范围内拆迁。小刘所居东城区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父亲去世后,此房的承租人未进行变更。2015年初,小刘了解到,其兄嫂王某已经就其中的两间房与利山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问题来了,王某是否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小刘也十分担心补偿款会全部被王某拿走,那么,王某有权拿走吗?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拆迁补偿安置是分配给所有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的,在未取得其他被安置人同意之前,利山公山不应将其单独对王某进行补偿安置。
具体依据:
首先,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公房管理规定》等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公房拆迁现状,公房拆迁时,普遍采取原产权单位放弃产权或由承租人购买的形式,使承租人转变为被拆迁人,并获得拆迁补偿。本案房屋系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并未变更承租人而是由其家人继续居住,小刘作为原承租人之子,户口在此,并在此长期居住。依据上述规定,小刘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且被拆迁房屋处现有5名在户人员,均有权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王某无权代表他人签订协议。
其次,依据《继承法》规定,该房现处于小刘与王某等人共同共有的状态,王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处分其他人员的份额。在被拆迁房屋尚未进行分家析产之前,更是无法确认其应分配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因此,在未取得其他被安置人同意之前,利山公司仅与王某一人签订拆迁协议是不符合相关拆迁法规规定的,更不应将拆迁补偿款下发给王某。否则既违反了北京市拆迁法规,也侵犯了其他被安置人的利益。一旦该补偿款下发,极有可能造成包括小刘在内的其他人无法获得应得的拆迁利益。
三、律师看法
虽然公房不能成为被继承财产,但实践中,对于公房的承租权,合法继承人是有权主张的。那么,当公房拆迁遇上继承,承租人没有进行变更的情况下,首先就需要确定谁有权对公房的承租权进行继承,而所有正当的权利人都可以在公房拆迁中作为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与之相应,拆迁人不能仅仅只找到其中的一人或几人进行补偿,这些人也不能代表其他人的意志,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将会因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归于无效。如有这种情况发生,被侵害权利的人就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旦补偿款已经被拿走了,再想取回属于自己的利益就没那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