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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买卖无产权的房产如何保护自身权利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二手房律师 阅读:4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周女士通过拍卖公司购得一房屋的使用权,成交价为100余万元。该房屋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合法,只是由于该地是部队生活用地,因此地方管理部门不能办理该该房的房屋产权。
2007年1月15日,郝女士与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周女士将该房屋以12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郝女士,当日,郝女士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2007年1月18日,周女士通知郝女士到拍卖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缴交所约定的房款,但郝女士没有来。
原来郝女士见房子没有产权证,觉得房子有问题,就放弃了购买该房的想法,并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向周女士发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定金。周女士对郝女士的要求觉得不可理喻,不予理睬,双方僵持不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女士与郝女士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且内容合法,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因而驳回了郝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强制性禁止规范。但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该条款目的在于限制那些所有权人不能确定的房地产的转让,以维护房地产市场安全,而不在于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
从该条款规范的行为对象看,是禁止直接引起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过户行为,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的任意变动,但是其并未限制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转让行为,如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转让。
本案讼争房产系被起诉人经公开拍卖取得使用权,权属明晰,被起诉人作为拍卖竞买人转让竞买取得的权利,其对讼争房地产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因此,郝女士和周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维权指南】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包括开发商未交土地出让金无法取得产权证的房子、被开发商抵押没拿到产权证的房子、军地共建房、违章搭建等类型。这种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以双方合同约定房款金额、付款时间等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的房屋交易,就是俗称的“合同房”交易。
“合同房”交易在法律上不合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这类房子因没有产权,买房人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而更大的风险在于,如果之后房屋可以办理产权,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房人反悔,单方面提价,可能不配合过户。更有甚者卖房人可能以不正当手段,将房屋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人,造成两个买家之间房屋权属的争议。因此,购“合同房”应慎重行事,因为其一旦出现纠纷,是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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