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合同约定条件即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承包人不承担第三方维修费用——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第三方维修费用,根据《苏丹柏柏尔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29条2)的约定,在案涉工程需要维修时,合肥水泥研究院应先通知十五冶金建设公司,在十五冶金建设公司拒不维修的情况下,才可自行维修。但合肥水泥研究院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上述约定通知了十五冶金建设公司,故其无权向十五冶金建设公司主张维修费用。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