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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裁判要点

日期:2025-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1、关于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审查要点

(1)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技术规范、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的约定。

(2)要求提出质量瑕疵、缺陷的一方明确描述是何种质量问题。如是否是施工中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具体不合格的数量、安装的部位等。

(3)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方式。

(4)施工方对于质量问题所作出的陈述以及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提出质量瑕疵、缺陷的一方是将质量问题作为付款的抗辩事由还是作为反诉。

(5)发包人要求减少价款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例如: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

2、关于因工程质量减少工程价款的裁判规则

(1)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在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关于要求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的审查要点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等是否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是否是指定分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4、关于承担质量缺陷的裁判规则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因分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除分包人承担责任外,承包人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在问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再行向分包人追偿。如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该分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无法追究承包人责任,但不影响发包人追究分包人的责任。

(2)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时,承包人自身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还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3)如同一质量问题,经工程质量鉴定确定,有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在鉴定机构明确原因并就原因力发表意见后,应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就是否存在原因及原因力大小发表意见,确保就过错程度给予有效区分。如无法有效区分过错程度,且双方也未给予充分的证据佐证或者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说法,可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过错。

(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亦有过错,发包人也应在相应过错范围内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如因发包人、承包人混合过错造成质量缺陷但经修复合格的,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对因未如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应根据出现质量缺陷的不同原因进行具体区分,确保损失分配公平、责任承担合理。

5、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提出质量问题的审查要点

(1)工程是否经过了竣工验收,未能竣工验收的原因

(2)发包人主张的质量问题的具体表现:如施工中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具体不合格的数量、安装的部位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比如:修复、支付修复费用、减少价款等。

6、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提出质量问题的裁判规则

(1)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该后果。工程交付的时间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即发包人仅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对于未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关于发包人使用部分的认定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发包人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

(3)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但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义务,除非该瑕疵产生系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7、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是作为反诉还是抗辩的审查?

(1)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

第一,如果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无需提出反诉。如果发包人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

第二,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审理。

第三,发包人因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发包人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发包人有选择权,应尊重其意见。如果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其另行提起反诉。    

(2)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

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

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的,应作为反诉提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关于保修责任的审查要点与裁判规则

(1)合同对保修期的约定。

(2)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以及方式。

(3)承包人修复的时间、修复的内容、修复的方式等。

对于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不同诉讼,采用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不同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9、关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效力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10、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答: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该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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