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首先应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只有在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否认收到上述整改通知单,但其确认2010-2013年期间在上述地址办公,且该地址亦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信地址,故应认定原告已经收到了被告邮寄的上述三份整改通知单。但被告通知原告维修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知维修房屋的时间不尽合理,通知维修房屋的事项与实际维修事项存在偏差。虽然被告向原告发出维修通知的行为存在诸多瑕疵,但从原告在收到上述三份整改通知单后未对相关房屋存在问题进行维修来看,被告存在瑕疵的通知行为未影响到原告履行其维修义务。故本院认为,应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通知原告维修的义务,而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尽到其维修义务。
案例文号:(2015)美民二初字第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