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证明的维修内容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交工验收时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未发现影响交工验收的问题,具备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条件,并实际通车运营使用。甲公司在交工验收并通车运营使用6年多后,主张涉案工程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未达到施工设计厚度要求,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并产生必要的维修费用,甲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虽在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水泥混凝土铺装层的厚度均未达到10cm,但由于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6年多,在未通知乙公司且未经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委托第三方对姑娘台2号桥桥面进行维修,维修中的沥青层铣刨不可避免会损坏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故依据该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原施工的水泥混凝土铺装层厚度未达到10cm的设计要求。甲公司上诉主张乙公司施工的水泥混凝土铺装层厚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0cm,事实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8)京01民终8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