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巡回法庭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司法观点
1、有关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鉴定。
2、对于明显不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的,依法不应委托鉴定。
3、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
4、对于确需通过对外委托鉴定解决的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向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进行充分释明。
5、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合理情形外,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再对外委托鉴定。
观点来源:杨临萍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1月出版。